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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合川区律师辩护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立案标准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判决书:
被告单位某某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诉讼代表人张某甲,男。系被告单位员工。
被告人黄某某,男。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在担任被告单位某某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为牟取非法利益,偷逃国家税款,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发票面额一定比例费用的方式,让重庆××织造有限公司为某某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4份,价税合计1553960元、税额225789.1元。
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由某某服饰有限公司入账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税款。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广东省某某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在审理阶段,被告人黄某某向本院补缴了税款225789.1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某某服饰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被告人黄某某身为某某服饰有限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之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单位某某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黄某某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单位某某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某某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黄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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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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