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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故意杀人的,本案为何只判6年?——郭某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清荣,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籍贯重庆市荣昌区,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3月7日被荣昌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荣昌区看守所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以渝荣检刑检刑诉[2016]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清荣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洁,被告人郭清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3日,被告人郭清荣因家庭琐事对其父母心生不满。上午10时许,郭清荣酒后持柴刀向坐在家门口的母亲莫某某头部猛砍数刀,其父亲郭某甲上前制止,郭清荣又持柴刀向郭某甲头部猛砍数刀,后被赶来的陈某某、郭某乙等人制止并将柴刀夺下。案发后,陈某某拨打110报案,民警在现场将郭清荣抓获,并扣押柴刀1把。

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郭清荣作案时为酒精所致精神障碍的普通醉酒;作案时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经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莫某某、郭某甲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一级。

另查明,2016年2月23日10时许,荣昌区公安局吴家派出所民警接110报警后赶到现场。因无法对损伤程度进行鉴定,当日将被告人郭清荣予以行政拘留,拘留期限自2016年2月23日起至2016年3月9日止。同年3月7日转为刑事拘留。被告人郭清荣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清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呈请破案报告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鉴定聘请书,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病历资料,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被害人受伤照片,被害人莫某某、郭某甲的陈述,证人郭某乙、陈某某、周某的证言,被告人郭清荣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清荣明知砍击他人身体要害部位会致人死亡,仍持刀持续随意砍击被害人头部,放任死亡后果发生,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郭清荣犯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予以刑罚处罚。郭清荣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郭清荣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综合郭清荣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四十五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清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3日起至2022年2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黄常菊

人民陪审员钟历英

人民陪审员钟莉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谢廷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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