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大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刘汉刘维系列、厦大教授艳照门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李昌奎、四川送不作为锦旗被拘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等三千余件刑事辩护案例。专做刑案-----智豪更专业!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0236156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30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重庆市大足区人,现住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22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十二个月,2017年2月22日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决定予以解除;2017年3月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月1日19时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为渝CH****的二轮摩托车从重庆市大足区铁山镇多宝村3组往三驱镇方向行驶,当行驶到大荣路16公里500米处时,因操作不当导致摩托车侧翻发生本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后陈某某被送往大足区人民医院救治,公安民警在处置过程中发现陈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在大足区人民医院抽取陈某某静脉血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7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诊断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乙醇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艳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