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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大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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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5198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重庆市大足区人,现住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2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6年8月9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6月29日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为渝C7****的小车从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街心花园出发往大邮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新兴街时被在此处设卡检查的交巡警查获。随后公安民警立即对张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并将张某某带往大足区第二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样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0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易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乙醇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艳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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