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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大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301973******,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大足区**镇**组。2016年7月1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至今,被告人陈某甲以自己在重庆市大足区**镇做家电、肥料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为由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先后向覃某某、陈某乙、姚某某、陈某丙、李某某等30余人以生意需要周转为由吸收存款人民币618.8万,并承诺按期支付高额利息,陈某甲实则将吸收的存款以更高的利率借给他人,从中赚取利息差。至案发时共计支付利息人民币62.0960万元,余款人民币556.704万元未归还。
2016年7月10日,被告人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及、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鄢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覃某某、陈某乙等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56.704万元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海燕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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