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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杜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办理低保,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杜某某,男,住XX县X中家属楼。
 
因涉嫌受贿于2010年6月7日被XX县人民检C院决定取保候审
 
现被告人杜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XX县人民检C院以太检刑诉(2010)1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受贿罪,于2010年8月31日向我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XX县人民检C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XX县人民检C院指控,2010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杜某某在任XX县XXX乡民政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他人办理低保贿赂款6500元。
 
案发后钱已退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公诉机关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另有证人何某、李某、何某某等人证言,书证:被告人杜某某身份证明、清单、罚没款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办理低保,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杜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积极退赃,可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百八十六条  、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犯受贿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F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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