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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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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韩某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涉案金额30余万元智豪律师成功辩护获缓刑

一、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左右,被告人韩某位了销售窃听、窃照器材,制作了“特工之家”网站,并留下自己的QQ号码及电话作为联系方式,在重庆市沙坪坝区的家中通过网络销售窃听、窃照器材,后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经鉴定,韩某所售器材为窃听专用器材。公诉机关认为,韩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接受委托
当事人家属在得知韩某被刑事拘留后,经朋友的极力推荐来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希望智豪律师能够接受委托,作为韩某的辩护人,为其提供最为专业的辩护。家属同时提出,希望通过智豪律师的专业辩护,能够为韩某争取最轻的处理结果。
三、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查阅案卷的全部证据材料,进行关键证据的整理和分析,并提交智豪会议进行团队讨论。经研究认为,韩某涉案金额30余万元,鉴于当前对该罪名尚无情节严重的司法解释,为能争取最轻的处理结果,最好的办法就是大量收集全国各地相同罪名案件,类似涉案金额的已决案件,找到判决3年以下尤其是缓刑的案例,提供给法院参考。
四、律师辩护
庭审中,智豪律师针对公诉机关30余万元的金额指控,提出韩某所有销售的物品中,由于仅有两件物品并公安机关获取并依法进行了鉴定,其他物品均无查证,因此在此情况下,不应一律推定韩某所销售的物品均为窃听窃照器材。
其次,鉴于目前尚无司法解释对本罪的情节严重作出具体细化的规定,应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其使用一般情节进行量刑。
最后,结合韩某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五、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作出以下判决:被告人韩某犯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六、关联法律法规
   (1)《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 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
第二十九条 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 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 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其非法持有的 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 间谍器材予以没收.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所称“专用间谍器材”,是指进行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
(一)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
(二)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
(三)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
(四)其他专用间谍器材。
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由国家安全部负责。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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