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一审辩护词2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8-01-29
- 缓刑 一审
1. 刘某则在本案属于从犯。
(1)根据2001年最高法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1)8号】精神,单位犯罪原则上不分主从,但具体案件可以分主从;在同一法定刑档次、幅度内量刑无法做到罪刑相适应的,应分主从;单位犯罪是一种特殊的共同犯罪,对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应当减轻或免处处罚。
(2)本案公诉机关是以单位犯罪起诉至法院,根据本案在案证据及查明的事实,被告人赵某的行为针对公司张某、肖某、韩某和本案同案仪某来讲,从公司出资方面、建设公司平台、犯意提起等概念,虚构第三方团购方等以及具体的犯罪指挥、组织培训、职务、结构地位、获利分配等方面,赵某起次要作用,应属从犯。
2. 被告人赵某到案后一直如实供述,根据《刑法》第67条第3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 被告人赵某无犯罪前科,是初犯,A公司是他研究生毕业后的第一份职业,他进入公司前不知道公司的经营内容,就是找一份工作的心态加入A公司,应属初犯。
4. 被告人赵某认罪、悔罪态度好,在侦查期间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了一些有利于社会的工作。
5. 赵某案发前表现良好,主观恶性不深。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某是一个刚从大学走入社会的年轻学子。他对社会充满着一份美好的期待,他主观认为社会是一片干净的净土,在不远处等待着他。殊不知,张某等人设计的罪恶把缺乏专业认知的他强行拉入了黑暗之路。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赵某的一切行为都是听命于公司的上层领导安排指挥,他甚至把自己和亲属的血汗钱也投入了无尽的黑洞,这不能不说是人间的悲剧。我们刑事法律历来追求“首恶必办,胁从不问”的精神,而且自己也深陷囹圄,刑法也有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司法实践中也遵循宽严相济的刑事法律政策等,基于此,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赵某虽然自己触犯了法律,但依据其在本案中的作用、地位、情节,确属可以挽救的对象、所以,辩护人在此恳请人民法院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能够合理依据相关规定,对被告人赵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分享到: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