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31973********,汉族,大学文化,系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栋**单元**楼**号)。2014年6月17日因涉嫌受贿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同年6月26日经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
受贿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受贿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于2014年11月4日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受理后,于2014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犯罪
1.被告人宋某某在任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总经理期间,由省**公司发包的哈尔滨市**住宅小区8号楼的承包人王某某、鲍某某(均已因本案被另案起诉)为得到宋某某的关照,以便今后能够继续在省**公司承包工程,以及及时让宋某某给二人拨付工程款,分别于2011年8月某日及2012年1月某日,先后送给宋某某路易威登牌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4万元)及金条一根(价值人民币2.936万元)。现手表已缴回扣押。
2.被告人宋某某在任省**公司总经理期间,按照黑龙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业务员宋某甲的请求,于2014年3月指派其公司员工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开具出总金额为人民币3,500万元的劳务费发票后,收受了宋某甲的贿赂款人民币5万元。现赃款已缴回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路易威登手表的照片;
2.书证:黑龙江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件、黑龙江省人事厅干部审批表、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建筑工程施工协议书、记账凭证、借据、银行存款凭条、黑龙江省扣押款清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鲍某某、宋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
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受贿被我院立案审查后,经侦查发现宋某某现有的家庭财产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其中的差额部分人民币1,050万元经责令其说明来源,宋某某无法说明上述财产的来源。现赃款人民币1,050万元已被依法冻结。
经检举,被告人宋某某于2014年6月16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检察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商品房买卖合同、银行存款明细、收入证明、冻结存款通知书、中国建设银行特殊业务申请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家庭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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