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刑事案件中,渎职犯罪的追诉期限?危害结果发生之日应该怎么算?2023年8月25日智豪律师团队讨论一起律所承办的赵某涉嫌
滥用职权罪和
诈骗罪的辩护。
在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全所律师集体讨论大会上,办案律师提交了赵某涉嫌滥用职权罪和诈骗罪案上会讨论,律师们的讨论异常激烈。各抒己见,志在发挥团队智慧,制定最佳的辩护方案,最大程度地保障赵某的合法权益。
在讨论过程中,律师们对案件是否过诉讼时效存在重大分歧。赵某被控明知他人具有骗取国家社保资金的意图和目的,仍为他人办理虚假户籍,共同骗取社保资金,赵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办理户籍更改、补录需要核实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并严格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违法为他人办理虚假户籍信息,造成公共财产重大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在被认定的数笔滥用职权的事实中,距离最晚开始领取养老金补贴的人已经10多年,而造成最后一笔社保资金损失的危害后果发生在去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的规定,以危害结果为条件的渎职犯罪的追诉期限,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有数个危害结果的,从最后一个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有些律师们认为,危害结果最后发生是在去年,如果涉案数额累加了,那后果就是持续的,最后一个危害结果发生之日应为造成的后果最后发生之日,也就是去年。
律师们还对赵某是否构成自首进行了讨论。在公安讯问社保领取人时,对方承认诈骗,赵某后在监委有承认诈骗,在监委移送犯罪线索后,又主动交代另外2笔诈骗,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构成自首。
经过激烈的讨论,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张智勇主任做总结。办案律师将听取大家的意见和建议,归纳形成一份详细的辩护方案。
最后,张智勇律师分享涉嫌滥用职权罪、诈骗罪无罪的案例:
案件类型:将加盖了公章的空白《集体土地建设使用地使用证》售卖或送与他人涉滥用职权罪
经法院审理查明:陈某在担任某地国土资源中心所所长期间,违法将其保管的盖有印章的空白《集体土地建设使用地使用证》售卖或送与他人,系滥用职权的行为,但要构成滥用职权罪,除了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外,还需要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本案中,殷某等3人伪造的《使用证》在拆迁补偿中没有起到作用,殷某3人获得的170多万补偿款是基于市场法则和拆迁机构协商的结果。就算考虑殷某三人是依据《使用证》获得170多万补偿款,但在170多万补偿款中,哪些是殷某3人本应获得的,哪些是超出应得部分是无法确定的,也就无法确定陈某的行为造成损失的具体数额,因此亦无法认定陈某构成滥用职权罪。
法院判决结果:无罪
案件类型:将租来的车抵押用于借款涉诈骗罪
经法院审理查明:王某在2016年10月10日将租来的车抵押借款6万,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11月10日17时,在借款合同中,王某是如实填写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及联系方式,在租车公司强行开走抵押车辆被发现后,抵押处打电话给王某,其是去了的,说明了其在借款以后并没有逃避躲藏,而且王某母亲也在2016年10月31日将6万全部返还,当时还未过借款期限。以上事实无法认定王某是没有还款能力的,也无法认定王某主观上不想还款,因此认定王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充分。
法院判决结果:无罪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