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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案中合伙做生意如何认定分红是否构成犯罪?无罪案例解读

  • 智豪所
  • 2023-10-18
导读:在涉嫌受贿案件中,合伙做生意,未实际出资,但对业务有决定性贡献,所得分红是否应排除在受贿款外?2023年10月13日智豪律师团队讨论一起律所承办的李某涉嫌受贿罪案的辩护。
在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全所律师大会上,办案律师提交了李某涉嫌受贿罪案上会讨论,律师们共同为李某的案件梳理细节,制定辩护策略。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张智勇主任综合总结律师们的讨论意见:
首先,关于未经上级批准延长留置期间笔录是否属于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成为了讨论的焦点。律师们深入研究了相关法律法规,并就实际情况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律师们发现,申请留置时间延长的手续时间存在异常,所显示的日期是在留置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结束前一段时间,而正常申请延长留置时间应该是在3个月快结束的1-2天。律师们认为在延长留置决定书未经上级监察机关批准,违反监察法的规定,非法留置期间取得的证据应属于限制人身自由取得的供述,应认定为非法证据。
接着,律师们就李某与他人合作的分红是否能够排除在受贿款外进行探讨:
1、李某和陈某合伙开公司卖酒,陈某声称李某是没有出资和参与经营管理,但律师们提出,虽然李某并未实际出资,但公司所销售的品牌酒的代理权是李某拿到的,合同也是李某签的,所有的酒的销售都是李某推销的,不只是卖给需要从李某管理处过闸的人,还卖给亲戚朋友。拿品牌酒的代理权,品牌方也是会看代理人的人脉关系,人脉关系可以算市场出资。签订代理权合同,这个是有一定份额的,如果完不成,也是有风险的,所以也算是对公司的经营需要承担风险的。代理权对该业务有着决定性的贡献,可以找相关代理权占股份的判决书来证明。而且陈某曾找李某家属借款数百万未还,李某家属就起诉了陈某,陈某称和李某是合伙关系,欠李某家属的是李某出的投资款,陈某的证言前后矛盾(李某家属借款和陈某给分红是同一年)。因为没有财务报表,也无法计算约定的分成数额是不是所给的数额。
2、李某和陈某还有合伙租船拉货物,李某未实际出资,但和船舶公司签订合同的一直是李某,只是在后面几份合同需要担保的时候,是陈某公司担保。也有船舶公司工作人员说是因为李某是公职人员,认为信誉比较好,才会把船租给李某,不然不可能把这么多条船租给陈某,而在一起和船舶公司的民事纠纷中,李某也是承担了部分赔偿的。
李某在与他人合作的过程中,虽然没有出资,但对合作事项产生实质性作用,分红款应认定为正当收入。
最后,律师们就开庭和管辖等程序性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讨论。对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制定了预判和处理方案,准备利用一切合法手段为李某辩护。
在此,张智勇律师分享一个涉嫌受贿罪无罪的案例:
案件类型:和他人合伙经营公司,可能存在未全额出资涉嫌受贿罪
经法院审理查明:当事人与他人合伙出资开公司,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未全额出资,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宜认定当事人未全额出资,所以当事人得到的公司分红及转让金不宜认定为是受贿犯罪所得。
法院判决结果:无罪

编者按:智豪特色集体讨论制度
智豪向社会各界郑重承诺:本所承接的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
讨论时间:每周五下午。
讨论团队:全所专业律师以及专业人才,汇集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博士、法学硕士等专业力量,讨论律所承接的所有刑事案件,制定团队辩护方案。
讨论步骤:分析事实证据——探讨法律适用——研究实战技巧——论证辩护观点——制定辩护方案。
讨论宗旨:团队发挥集体智慧,全力以赴!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注于刑事辩护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办理了上万件各类的刑事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创立以来,风雨无阻、不折不扣执行13年10个月,截止到目前为止已执行690期,力求让当事人享受集体智慧及团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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